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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