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
对归侨、侨眷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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