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继承国外亲友遗产、接受国外亲友遗赠或者赠与以及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或者处分境外财产,以及在国外有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协助。归侨、侨眷确需出境办理上述事宜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出境的规定从速给予批准。
归侨、侨眷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本人要求调回国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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