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归侨、侨眷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升学等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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