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往来、通信自由和秘密以及互相馈赠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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