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其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应当在该申请人取得定居国家入境签证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离职或者退学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