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所在单位或者院校应当在该申请人取得留学国家入境签证后,按照国家以及本市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或者离校手续。
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办理离职手续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公职的时间,均从办理离校或者离职手续之日算起。
归侨、侨眷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来京工作的,按照同类同等学历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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