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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