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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