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贫困户给予帮助,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民政、侨务部门给予救济、照顾,妥善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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