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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