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对其遇到的特殊困难,侨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