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依法兴办医院、托幼园所、敬老院等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款项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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