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