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4-07-22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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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