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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