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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