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