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