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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