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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