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