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