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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