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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