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文物科学分类,妥善保管。馆藏文物应当设立专库保管,馆藏一级文物应当单独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无条件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保管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的,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有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