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