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自主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自主聘任。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