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6-11-03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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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民办...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 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包括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自主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自主聘任。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校地址或者擅自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