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