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