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