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