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