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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