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