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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