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
本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本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