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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