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