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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