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