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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