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