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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