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