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兼职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签订聘用协议。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校内进行调解,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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