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