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办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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