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