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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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方...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依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未设...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市气象技术地方标准由市标...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市区、新城、人口居住密集区、开发区和气象...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的保护标准划...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 本市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发...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本市气象台站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定时、定点气象预报,并根据天...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气象信息。 本市...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七条 本市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城市环境、交通、旅游、农业和火险气象等级等专...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频率、...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预报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电信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利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条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因地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发和推广效益显...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以及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对违反有关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市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